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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中國信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台北市低收入卡為證,但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非顯無勝訴之望事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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