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抗 告 人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