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補,254,2009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大華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損害賠償
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美金20,000元x新臺幣(下同)32.942(98年7月1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658,84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