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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返還房屋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玖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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