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補,5,2009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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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2,000元x12月÷10%=1,44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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