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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調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抵押權轉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乙○○、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座落於彰化縣福興鄉○○段388-16地號、388-17地號之抵押權轉載於座落於彰化縣福興鄉○○段388-20地號,有聲請人聲請調解狀與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則本件顯係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則揆之首揭說明,自應專屬於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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