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重訴,15,201011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106,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39,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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