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4號
原 告 吳彥傑即金順發香舖.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永德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王浚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