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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小字第120號
原 告 黃世堯
被 告 古亭建成診所即何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板橋市,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另被告何俊英獨資之古亭建成診所雖設於台北市中正區○○○路○段166號,然該診所於94年3月7日業已辦理歇業迄今,於起訴時,已未在上開處所營業,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及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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