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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小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李昭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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