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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110號
原 告 陳俊嘉
被 告 劉振棟
蔣才義
蔣嘉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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