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勞簡,115,20101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紐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君如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5,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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