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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17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文筆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叁佰肆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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