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勞簡,29,2010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蘇筱涵
訴訟代理人 王義光律師
被 告 就是好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海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5日下午 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鍾 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