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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98號
原 告 謝多賢
訴訟代理人 謝多能
被 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顯富
訴訟代理人 曾崇德
陳純仁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純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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