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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66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路679號16樓之5,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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