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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694號
原 告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基隆市○○區○○街379巷28之3號,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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