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小,27,201005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易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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