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小,2808,201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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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808號
原 告 僑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南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1項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臺北縣蘆洲市○○路582號3樓,系爭侵權行為(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在「臺北縣八里鄉台64線往台北港0.5 公里」處,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影本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民國99年 8月23日北縣警蘆刑字第0990033280號函附之交通事故現場圖、談話紀錄表及照片影本等在卷一期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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