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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98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趙淑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友誠間給付會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被上訴人黃友誠僅為原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本件之當事人,上訴人應於上訴狀表明被上訴人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為黃友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被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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