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消小,5,2010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消小字第5號
原 告 黃文正
被 告 亞太名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薔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履行地為臺北市○○區○○街51巷3弄18號3樓,有兩造所訂立之商品訂購單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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