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10840,2010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084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容忍修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2日下午 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鍾 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