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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0844號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郭頌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8,7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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