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1129號
原 告 協和仁記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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