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12359,201104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359號
上 訴 人 傅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育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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