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660號
原 告 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