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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062號
原 告 王元廷
訴訟代理人 周淑萍律師
被 告 莊琪芬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 代理人 周珮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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