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13261,2010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261號
原 告 洪 于 婷
歐陽逸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 天 德
被 告 江 爵 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5日下午 4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鍾 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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