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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709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17日下午 3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鍾 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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