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160號
原 告 陳文龍
徐桂英
陳智菡
劉思誠
張藹如
劉哲源Eric .
劉哲維Olive.
李泙儀
黃郁潔
袁慧玲
吳冠興
呂昭樺
邱敬昌
華寶蓓
馬翠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黃雪鳳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聖展律師
被 告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明
訴訟代理人 劉俊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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