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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67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30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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