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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17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蔡尚志
被 告 郭炳耀
被 告 陳麗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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