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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352號
原 告 謝金玉
訴訟代理人 姜光俊
被 告 吳晧羽
訴訟代理人 陳玉定
詹順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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