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15362,201011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36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正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屏非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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