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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660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10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770 元,此有本院之收據3 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20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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