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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693號
原 告 林于揚
被 告 李麗玉
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7日下午 2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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