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15767,2010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767號
原 告 賴建發
訴訟代理人 賴勝檔
被 告 李清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