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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84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陸佰玖拾伍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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