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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北簡字第16137號
原 告 林明泉
訴訟代理人 周明榮律師
被 告 陳鼎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壹拾叁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佰壹拾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0紙,惟票期屆至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依票據關係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及第121條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91,387元
合 計 91,387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 提 示 日 │ 票面金額 │付 款 人│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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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鼎堅│99年4月28日 │99年7月14日 │ 60萬元 │華泰商業銀│AB0000000 │
│ │ │ │ │ │行南門分行│ │
├──┼───┼──────┼──────┼─────┼─────┼─────┤
│ 2 │陳鼎堅│99年6月17日 │99年7月16日 │ 50萬元 │華泰商業銀│AB0000000 │ 行南門分行 │
│ │ │ │ │ │行南門分行│ │
├──┼───┼──────┼──────┼─────┼─────┼─────┤
│ 3 │陳鼎堅│99年7月3日 │99年7月16日 │ 9萬元 │華泰商業銀│AB0000000 │
│ │ │ │ │ │行南門分行│ │
├──┼───┼──────┼──────┼─────┼─────┼─────┤
│ 4 │陳鼎堅│99年7月27日 │99年9月6日 │ 105萬元 │第一銀行信│WA0000000 │
│ │ │ │ │ │維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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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鼎堅│99年7月30日 │99年9月13日 │ 100萬元 │第一銀行信│WA0000000 │ 維分行
│ │ │ │ │ │維分行 │ │
├──┼───┼──────┼──────┼─────┼─────┼─────┤
│ 6 │陳鼎堅│99年8月1日 │99年9月6日 │ 346萬元 │第一銀行信│WA0000000 │
│ │ │ │ │ │維分行 │ │
├──┼───┼──────┼──────┼─────┼─────┼─────┤
│ 7 │陳鼎堅│99年8月3日 │99年9月6日 │ 9萬元 │華泰商業銀│AB0000000 │
│ │ │ │ │ │行南門分行│ │
├──┼───┼──────┼──────┼─────┼─────┼─────┤
│ 8 │陳鼎堅│99年8月9日 │99年9月13日 │ 94萬元 │第一銀行信│WA0000000 │
│ │ │ │ │ │維分行 │ │
├──┼───┼──────┼──────┼─────┼─────┼─────┤
│ 9 │陳鼎堅│99年8月13日 │99年9月13日 │ 50萬元 │第一銀行信│WA0000000 │
│ │ │ │ │ │維分行 │ │
├──┼───┼──────┼──────┼─────┼─────┼─────┤
│10 │陳鼎堅│99年9月1日 │99年9月6日 │ 90萬元 │華泰商業銀│AB0000000 │
│ │ │ │ │ │行南門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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