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2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陳明怡
吳俊良
林金濬
吳羿靚
吳宜蒨
陳浩茹
被 告 洪增福
訴訟代理人 洪增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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