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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45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張淳茵
被 告 劉逸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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