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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48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施佐樺
被 告 廖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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