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17848,201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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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848號
原 告 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與被告合峻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拾壹萬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拾萬玖仟伍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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