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094號
原 告 提斯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