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18095,2010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09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定金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㈡、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壹份(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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