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18101,2010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101號
原 告 星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