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381,2009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38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叁拾肆萬伍仟元整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逕送對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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