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5287,201011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52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之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伍仟捌佰陸拾元,應徵裁判費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