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7836,2010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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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836號
原 告 志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縣中和市,有民事聲明異議狀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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