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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90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依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新台幣(下同)322,500元計算本件訴之聲明一訴訟標的價額,惟參以卷附原告提出系爭房屋與座落土地之信託契約書,信託權利價值為25,164,300元,乃認系爭房屋課稅現值與市價顯有相當差距。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提出系爭房屋現值之鑑價報告(鑑定機關請參附件本院配合鑑定機關名冊自行擇一為鑑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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